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PE100管采购项目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0222HW20243716
1.2项目名称: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PE100管采购项目
1.3项目内容:PE100管采购
1.3.1采购数量及规格:
本次采购PE100管,数量详见下表,此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数量为准。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米) | 预算单价(元/米) | 预算总价(元) | 验收方式 | 备注 |
1 | PE100管 | DE315 | 285 | 196.5 | 56002.5 | 检尺+抽检 | 含税、运费(税率13%) |
2 | PE100管 | DE400 | 4211 | 295 | 1242245 | ||
PE100管 | DE630 | 2173 | 745 | 1618885 | |||
4 | PE100管 | DE800 | 278 | 1100 | 305800 | ||
| 合计 | | | | 3222932.5 | | |
1、如采购方对交付的PE100管质量有异议,提货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2024年11月22日,按需方通知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送到指定项目。
1.4 交货地点:大庆市林甸县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
1.5成交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发货清单。
1.6付款方式:本次采购无预付货款,采用先货后款的付款方式并根据项目计量款的情况分批次付款。
1.7结算方式:根据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
1.8
1.8.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
1.8.2成交供应商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不侵权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对货物实行三包,货物出现质量、侵权等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8.3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1.8.4计量方法:双方签证验收,试验人员抽检。
1.8.5验收
1.8.5.1每批物资发运时,应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必要文件。产品交货时,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重量等进行核对,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物资一致。
1.8.5.2数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外观、规格型号、重量等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材料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1.8.5.3质量验收:采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材料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成交供应商结算凭证。采购人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对所供应物资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物资及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更换供应商。
1.8.5.4验收和试验主体:物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认可的单位接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物资进行验收和试验,详见详见竞价采购文件。
1.8.5.5验收异议时限
1.8.5.5.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等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8.5.5.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3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8.6验收异议处理
1.8.6.1在异议期间,采购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8.6.2采购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物资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的,视为物资符合约定。
1.8.6.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物资进行检验。
二、采购方式:竞价采购(一次报价)
三、采购预算:3222932.5元(含税、含运费)意向供应商所报价格为总预算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限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无效处理。供方在合同期内不能以任何理由涨价。
3.1此预算包含货物价格、运费、税金及增值税附加(13%增值税)等费用;
3.2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竞价为保证公平、公正,现统一报价标准,所有意向供应商均需按照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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